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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根据湖南省生环厅党组专项巡察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太平镇财*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养殖场位于石门县太平镇穿山河社区十组,于2020年7月份开工建设,并于同年8月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主要是做生猪的养殖,建设规模为年出栏量猪3000头,已按要求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承诺猪尿和冲栏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排污管排放至周边农田灌溉。养殖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存栏生猪约580头,养殖场内的净化池处于完全封闭状态,未设置养殖污水综合利用的取污口,在净化池东北侧池体离上沿下方约40厘米处擅自设置了一个排污口,利用PVC胶管将净化池内的养殖污水直接排向厂区围墙外的自然山体天坑,水质呈黑褐色,有臭味,去向不明。在养殖场饲养员唐汇才的见证下,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向天坑的养殖污水进行了取样。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24)-09-046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5618mg/L、总磷为89.2mg/L、悬浮物为7060mg/L、氨氮为606mg/L,均超过地表水的水质受纳要求。
1、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杨**;证明内容:核对了你养殖场的基础信息和养殖位置,证明处罚对象适当。
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1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9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溶洞(天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勘验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1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污水排放天坑现场情况。
4、对杨**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认可养殖场存在利用天坑排放养殖污水的环境违法事实。
5、对马**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杨**与养殖场的关系,认可并全权委托杨**处理石门县太平镇财哥土猪养殖场在环保问题中的一切事务。
6、对唐**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全程陪同了现场检查,同时见证了监测人员对养殖废水取样全过程。
7、《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24)-09-046号);提取时间:2024年9月14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养殖场排向天坑的水质超过地表水水质受纳标准。
8、《养殖合作入股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石门县太平镇财哥土猪养殖场;证明内容:根据合同显示,证明马**与杨**的合作伙伴关系,杨**负责现场经营和管理。马**负责提供养殖场地。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石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处罚款10万元。2024年10月18日,你养殖场提出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共提出四条陈述理由,申请从轻处罚,其中第1条陈述“2024年9月20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石责改字〔2024〕6号),你养殖场已于2024年9月13日提前立即作出整改,对私设的暗管进行了封堵,并在距离猪场500米外农田间建设了一个约200立方的养殖污水收集池,将经发酵净化池沉淀后的养殖污水引入后,进行二次净化还田利用。”我局充分听取并核查后,对理由1予以采纳,其余陈述养殖场经营困难和家庭困难等理由,认为不是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你养殖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后,你养殖场有主动消除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意愿,于11月4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协议”,对造成的污染问题进行专家评估,赔偿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经我局案审会商议,认为你养殖场积极整改和履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责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